从2001年开始,南宁市委、市政府强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对城建基础设施的投入,6年来,南宁实现了城市建设跨越式发展,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市变大了,道路畅通了,市容更美了,住房变宽了,环境质量提高了,城市的内涵有了质的提升。但在城市建设管理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项目的前期工作不到位,项目建设缺乏合理的安排,工期安排不科学,项目业主不关心设计方案的优化,不关心建设成本,工程管理不到位,工程结算含有水分,“三超” 现象较严重等问题。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表面上是由于部分项目单位专业管理经验不足,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缺乏政府投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我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从使用主体分,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预算单位的办公用房,一类是市政建设项目(含乡镇道路基础设施)。预算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主要是由预算单位成立基建办公室来承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即业主管理模式,由业主自行选择工程的设计、材料供应、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等单位并分别与之签订合同,负责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管理,这就存在常说的“项目开了搭班子,工程完了散摊子”,“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对于市政建设项目,基本实现了投资、建设、管理三分离,即将包括建设局、房产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在内的一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程管理职能移交给政府投资公司,对公共投资的工程管理职能,主要是通过政府投资公司来行使,政府投资公司在界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受其他单位的干预。
但不管在上述哪种方式下,项目使用单位、承建单位与监理单位都是超投资、超标准的受益者,政府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法律地位上没有明确过程控制和追究责任的主体及权力,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实际上处于比较混乱状态。这一问题突出地反映了我市现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在目前的状况下,将预算单位基建用房项目推行代建制、进一步完善市政项目代建制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方式。
一、全国代建制实施基本情况
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起源于福建省厦门市。从1993年开始,厦门市在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针对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弊端,以及由此导致的工程项目难以依法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低下和贪污腐败等问题,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实力的专业公司,由这些公司代替业主对项目实施建设,并在改革中不断对这种方法加以完善,逐步发展成为现在的项目代建制度。2001年7月,厦门市开始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上全面实施项目代建制,并下发了《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由此确定了代建制度的定义和适用范围。2002年3月厦门市政府转发了厦门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厦府[2002]42号),对代建的范围、代建单位资质资格条件、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的职责、招标投标过程、代理合同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此,厦门市实施代建制的项目范围进一步扩大。随后,上海、北京、深圳、重庆等地都进行了代建制试点,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各地都在以政府为主导、积极推进的方式探索代建制的实施方式和规范化。
在各地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的基础上,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单位工作于2004年启动。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代建制建设实施方式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2005年9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起草有关《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以及《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和《代建合作协议示范文本》。
二、代建制的主要作用
在我国目前的政府体制环境下,对非经营性(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与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