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变更和备案
(一)内资项目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导致确认书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限额以下内资项目确认书变更应经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后进行变更;限额以上内资项目确认书变更应经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出具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实行统一编号,并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确认书及汇总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审查。
五、监督检查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发展改革委对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海关、税务、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项目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
(二)对于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过程中出现多次工作失误的,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六、其他
(一)申请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需要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项目用汇额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或国产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应提供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单位必须为独立法人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且具有建设相应项目的能力。
(三)申请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应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进口(国产)设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项目应严格按审批、核准文件中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进行招标。
(四)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五)申请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必须严格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不得随意扩大鼓励类条目的适用范围,禁止分拆项目及错误引用该目录的条目;没有建设项目、单纯进口设备及非项目单位自用设备的项目(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不予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
以上规定是从2007年4月15日起开始执行的,建议有此项业务的朋友经常关注北京工程咨询网的相关信息,同时,对具体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一、总体原则
(一)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人民币及以上的鼓励类内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内资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鼓励类内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内资项目确认书。
(二)项目单位凭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或到税务机关办理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手续。
(三)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内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
二、组织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是我市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负责出具我市限额以下内资项目确认书以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限额以上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初审等工作。
(二)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辖区内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的申报工作,对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请示,在请示中明确审核意见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2.每季度将辖区内已出具内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3.配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对免税项目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三)项目单位在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每季度向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关于内资项目确认书的申报和审核
(一)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应在取得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后、设备进口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应在取得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国产设备全部购买并取得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出书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