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实施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
加强产业结构调整,继续提高第三产业的比重;发展“双高双低”产品,淘汰和禁止高耗能产业和产品的发展;按计划实施高耗能企业的改造,搬迁首钢、停产北京焦化厂、“关停并转”一批经济效益差的小型高耗能工业企业,建材行业控制水泥年产量在1000万吨左右。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测;在五大高耗能行业中推广应用变频调速等新技术;推广使用节能设备和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改造工业锅炉系统,提高锅炉效率,提升水泥、化工、发电等行业的余热回收利用水平。
(二)大力推进建筑节能
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对现有建筑逐步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施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立和完善节能建筑监理、验收机制和市场准入制度。
1.政府机构节能
政府机构和政府投资项目在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等方面带头采用节能设计或节能产品;制定《北京市政府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明确每个政府机构节能目标和主要措施;各级政府部门签订“节能责任书”,对政府机构所在建筑进行节能诊断和改造。到2010年,完成40%的政府机构办公建筑面积节能改造。
2.大型公共建筑节能
加强公建节能管理,积极推动既有公建的节能改造。对全市大型公共建筑执行合理用能配额管理,从设备选型、安装到系统调试及运行实施全过程管理;新建和既有大型公建用能,按照不同耗能环节,积极推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计量管理。通过社会公众监督和舆论工具,调动各种社会力量,降低商业建筑能耗。
3.居住建筑
对既有建筑逐步实施节能改造。把建筑“平改坡”作为启动既有住宅节能改造示范,2008年前完成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试点,同时编制既有非节能建筑有关投资融资、居民补偿、激励政策、管理规定等的节能改造草案;2010年前,完成25%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非节能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电梯等各类节能设备;实施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控制不符合能效准入标准的家用电器在我市的销售和生产。
4.采暖系统节能
对既有锅炉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对于新建锅炉房,推广使用高效低污染锅炉,使用先进的管网平衡调节技术。
5.绿色照明工程
实施“北京市(百万支)绿色照明工程方案”,在全市公共建筑、大中型企业和道路照明等推广高效节电照明系统和稀土三基色荧光灯,基本消灭白炽灯。已安装使用节能灯的部门,推广使用技术成熟的照明节电器或节电系统。
(三)加强交通节能
1.发展城市公交和环保型小排量汽车
发展城市公交和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加快淘汰能耗高、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
2.示范推广燃油节约和替代项目
配合国家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示范、试点,完善现有的配套技术,重点支持燃油添加剂、清洁剂和醇类替代燃料等具有广泛节约和替代前景的生产技术。
3.改善北京路网和路口节点布置
改善北京路网和路口节点布置,创造顺畅的道路交通条件,减少机动车拥堵,节约燃油,减少污染。
(四)完善管理节能
完善节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根据国家节能法修订并完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出台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价和审查办法;强化节能奖惩机制;研究制定节能强制标准和建立能效标识制度。加强政策导向和信息引导,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强化节能监管。建立节能监察队伍,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用能定额管理和监测;加快建筑供热计量和收费制度改革。
加大节能宣传和服务力度。加大节能宣传和服务力度,培育节能服务市场,推行企业能源绩效合同管理,发挥节能医生的作用;评选“节能之星”,从娃娃抓起,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融入每个人的自觉行动中,形成全社会自觉节约的新风尚。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改革政府管理体制
通过中央政策和行政手段的支持,协调华北五省能源资源配置和调度,确保北京市能源资源供应;建立能源管理协调机构,制定全市能源战略规划和能源政策,统筹协调不同种类能源的发展;按照“政监分离”的原则,研究组建专业性的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电力、天然气等部门实行独立监管。逐步建立能源信息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