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进了简化,简化的主要内容是: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属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到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规划所包含的具体相关建设项目。
二、 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用清洁生产工艺替代落后工艺,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 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林、城市基础建设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 工业集中区近五年内进行过比较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资料丰富的改扩建或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
五、 火电、建材、冶金、机械、电子、纺织等环境影响因素相对简单、环境保护技术成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完善的行业项目。
六、 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其他建设项目。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工作环节,严格依法审批,强化后续监管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